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工作部门 证明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9 16:37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怀审改发〔2018〕2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工作部门
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坚决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杜绝各类“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切实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8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省政府工作部门第一批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湘审改发〔2018〕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工作部门取消的28项证明事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取消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简化事项和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管理措施,切实做好取消证明材料的后续对接工作,确保相关事项平稳落实。要加强工作统筹,强化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证明材料取消后,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调查、核对信息的,要主动配合,及时反馈意见。
二、按照“谁要求提供,谁负责清理”的原则,市直各部门要组织力量,继续对本单位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清理,将清理意见及时报市审改办审核发布。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函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加快推进本级政府部门证明材料的清理工作,尽快形成取消清单和保留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市政府工作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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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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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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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日 |
附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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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提供单位 |
材料出具单位 |
处理办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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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民族证明 |
市教育局 |
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
申请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民族证明,改由申请人现有证照证明。 |
湘审改发〔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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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所需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意见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下级粮食主管 部门 |
申请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意见。 |
湘审改发〔2018〕1号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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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的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人社部门 |
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湘审改发〔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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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所需的社会保险证明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人社部门 |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湘审改发〔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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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所需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人社部门 |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湘审改发〔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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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所需的企业营业执照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工商部门 |
申请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改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湘审改发〔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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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所需的资质证书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住建部门 |
申请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质证书,改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湘审改发〔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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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住建部门 |
申请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改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湘审改发〔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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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房产部门 |
申请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改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湘审改发〔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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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工程质监机构 |
申请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改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湘审改发〔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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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一、二级道路客运站站级、服务质量等级核定所需的土地使用权证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土部门 |
申请一、二级道路客运站站级、服务质量等级核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 |
湘审改发〔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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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申请一、二级道路客运站站级、服务质量等级核定所需的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安部门 |
申请一、二级道路客运站站级、服务质量等级核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
湘审改发〔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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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需要出具交警部门、所在服务单位任一机构开出的一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警部门 |
申请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一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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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申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所需的资金证明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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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申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所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工商部门 |
申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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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
市民政局 |
不动产登记 |
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住所证明,改由申请人现有证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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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场所使用证明 |
市民政局 |
不动产登记 |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住所证明,改由申请人现有证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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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的新住所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 |
市民政局 |
不动产登记 |
申请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住所证明,改由申请人现有证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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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场地、住所变更登记的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 |
市民政局 |
不动产登记 |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住所证明,改由申请人现有证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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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
市民政局 |
不动产登记 |
申请基金会设立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住所证明,改由申请人现有证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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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基金会住所变更注销登记的新住所证明 |
市民政局 |
不动产登记 |
申请基金会住所变更,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住所证明,改由申请人现有证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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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市民政局 |
住建部门 |
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改由申请人现有证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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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市民政局 |
验资评估机构 |
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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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服务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民政局 |
不动产登记 |
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住所证明,改由申请人现有证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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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申请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批所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事业单位登记 部门 |
申请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改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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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申请爆破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爆破作业许可所需的爆破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
市公安局 |
公安部门 |
申请爆破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爆破作业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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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申请爆破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爆破作业许可所需的煤炭安全生产许可 |
市公安局 |
安监部门 |
申请爆破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爆破作业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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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申请爆破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爆破作业许可所需的爆破从业人员许可证件复印件 |
市公安局 |
申请单位 |
申请爆破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爆破作业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爆破从业人员许可证件复印件,改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